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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专栏 | 陕西省钛行业法律服务报告(十)——争议解决途径选择与约定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第1071篇 原创

文|陕西稼轩(宝鸡)律师事务所 樊一丁

预计预览时间:7分钟




重视行业研究,深度服务企业。稼轩宝鸡持续关注钛行业法律服务。


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是各方高效解决合同履行争议的重要途径。但因为错误约定,导致无法实现约定目的案例同样存在。本文希望通过行业案例给广大钛行业企业带来启示:根据不同争议解决途径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途径;尽可能确保争议解决条款的正确约定,避免因条款无效而增加争议解决成本。






案情简介


(2022)陕03民辖终3号


新泰市H经贸公司与宝鸡市X钛镍金属材料公司签订有《工矿产品供销合同》,其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1)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同意通过异议方(被违约方)仲裁委员会仲裁。(2)约定依法向异议方(被违约方)人民法院起诉。”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X钛镍金属材料公司诉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H经贸公司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合同管辖约定,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H经贸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结果: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裁定,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院认为:


1. 案涉《工矿产品供销合同》关于仲裁的约定,违反仲裁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2. 由于是否构成违约属于需进行实体审理内容,并非能够在管辖异议程序阶段确定,故合同所约定的“异议方(被违约方)”并不明确,无法依据该约定确定诉讼纠纷管辖。


案件分析:


诉讼与仲裁均属于争议解决的途径,类似本案中H经贸公司与X钛镍金属材料公司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6] 7号)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在此情况下,如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可在规定期限内对相关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01既然仲裁与诉讼不能同时选择,约定哪种争议途径更为适合钛行业企业?


约定仲裁还是诉讼,取决于相关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通过以下比较,能够更为直观地了解两种争议解决途径的特点。







诉讼与仲裁的特点对比



诉讼仲裁
特点

受案范围广,无需约定也可启动

仲裁范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需要争议各方就仲裁事项及仲裁委员会达成一致约定

大多公开审理,裁判结果上网

审理过程,仲裁结果不公开

通常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有更多救济途径

一裁终局


如交易涉及需要保密处理的事宜,不愿意在行业内外公开涉及争议的情况及争议处理的结果,以免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同时希望程序简单快捷,可以选择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仲裁。对于涉及标的额较大的交易,由于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性,没有上诉机构,为寻求更多的救济途径,可考虑选择诉讼。


02综合考量后选择仲裁途径,相关争议解决条款应当如何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如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仲裁结果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

“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调解,可通过法律途径仲裁。”

×


以上是常见的关于约定仲裁的错误表述,相关错误表述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在约定诉讼的同时约定仲裁。


如合同双方无法就仲裁委员会的选定达成补充协议,以上关于仲裁的约定均存在无效的风险。如欲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为避免出现类似前述案例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无效的情形,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或问询各仲裁委员会,了解仲裁协议示范格式,以避免错误描述而导致约定无效。







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


西安仲裁委员会 

http://www.xaac.org/guide.php?cid=21


宝鸡仲裁委员会 

https://www.bjzcw.org.cn/index.php?ie=2-13-54-1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日期2018年01月01日)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日期2008年12月31日)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 END -

编辑|年糕

专业审核|能源中心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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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素材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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